題:
勞基法加班時數
2005-01-07 12:37:39 UTC
勞基法規定加班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是否有例外原則
六 答案:
?
2005-01-07 12:41:47 UTC
第三 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二週內一日之正常工

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八十四小時為度。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

應保存一年。



本條文第一項、第二項自民國九十年元月一日起實施。



第三十二條



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

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

核備後,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其延長之工作時間,

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前項工作

時間每日得延長至四小時。但其工作總時數男工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

小時;女工每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得

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

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延長之工作時間

,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

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2014-09-07 14:35:5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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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12 17:34:04 UTC
這些規定是台面上ㄉ.一班ㄉ公司卻都沒實行.還壓榨勞工ㄟ.像我ㄉ公司就是如此.一天上班8.5小時打一張卡.加班另打一張卡.星期六日ㄝ都要加班.喔哪來ㄉ周休2日阿.更沒什麼叫年假(沒補薪喔)婚喪假還扣全勤哩.怪怪ㄉ公司
2005-02-25 22:41:33 UTC
法條在91年已修正
2005-02-18 20:31:06 UTC
第三 十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二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
2005-01-07 12:56:38 UTC
根據勞基法規定

除了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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