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務
題:
新工作未滿三個月,想離職要提早多久說呢?
ASpring
2005-03-11 09:17:13 UTC
考慮了很久,決定要離職。因為並非很適合自己的工作。
但是未滿三個月,不知道勞基法規定未滿三個月要提早多久說呢??
三天前可以嗎?
六 答案:
2005-03-11 20:42:36 UTC
勞基法上雖然沒有關於試用期的規定,但勞資雙方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間毋需依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十六條之規定預告離職。但工作超過三個月仍應依勞基法規定預告離職。
2005-03-11 14:01:00 UTC
沒有明文規定的啦
我也是做滿三個月就離職了
跟老闆說一下就好了
強強
2005-03-11 09:39:16 UTC
一般而言,三個月內是試用期吧,勞雇雙方都可隨時通知解雇或離職,除非公司有特別的規定,否則當天就可告知,或者電話告知亦可。你們公司一定會給新進人員員工手冊,上方一定會有註記。
2005-03-11 09:28:44 UTC
我想我會在一星期前提出辭呈....
勞基法對這並沒多大規定吧!
不過一般公司的規章都有規定吧....
最好照公司規定走
免的被扣薪水
划不來 !!
Amber
2005-03-11 09:26:29 UTC
職工離職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於兩週前向本公司提出預告,並填送離職簽呈及程序單,經主管核准後,並於離職三天前持該離職程序單至部門主管處繳清經手財物。辦妥離職手續後,發給離職證明書,始完成離職程序。
2005-03-11 09:20:10 UTC
我的話不會按照規定走
我會當天辭職
或是電話告知主管要辭職
但是你還是要問一下你的主管會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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