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務
題:
有保障服務業從業人員權益的法條或申訴管道嗎?
?
2004-12-11 11:57:01 UTC
目前服務業為被納入勞基法的範圍,是否有其他法條可保障服務從業人員的權益?
以人手不足, 無接替人員為由, 強迫工作超時但不給加班費, 並且長時間不給上洗手間, 用午晚餐
是否有申訴管道? 如:勞工局
要如何舉證? 因無打卡, 無法證明工作時數
一 回答:
芷蘭
2004-12-13 23:40:27 UTC
勞基法為規範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服務業既已納入勞基法當然必須適用勞基法之相關規範.如果貴公司有強迫超時工作且不付加班費之情形,已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上之罰鍰.
當然如果還有您所提及之因工作導致膀胱炎,可舉證提出診斷證明,向任職公司之所屬地區勞工局提出申訴.
勞基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期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還是必須有休息時間>違反者同樣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
此內容最初發佈在 Y! Answers 上,這是一個於 2021 年關閉的問答網站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