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急20分~法定工時及加班相關規定
2005-03-01 15:31:06 UTC
公司因為工時超出勞基法規定且因新制勞保需提撥6%
今年起將上班時間及薪資結構調整
原本上班時間將部份分為加班時間(以前無加班費)
而月薪大致不便但將底薪調低再加上加班費

原本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0830~1830隔週六0830~1730
如今改為上週一至週五0830~1730
而週一至週五1730~1830及隔週六0830~1730改為加班
若遇一個月有五個周六"第五個"週六也要上但加班費並不另發

雖然公司不強迫加班但要選擇固定加或不加
若不加底薪當然會少很多且公司可能不發給那些人獎金
原先上雙周的同事現在遇"第五個"週六也要上班了

請問公司自行改成這樣可以嗎尤其第五個週六部分?
目前工作時間還有沒有超時?
如果選擇加班是否有超過法定加班時數?
依新制若底薪24000.加班費應如何計算?
萬一加班還是超出公司規定加班時間加班費應如何計算?
(週一至週六日都有可能)

最好列出計算方式及明確規定.不的相關不需列出~感謝喔
五 答案:
2005-03-08 11:18:37 UTC
依勞基法的規定,我國目前只有二種變形工時的制度,分別是一週變形工時及四週變形工時。一週變形工時依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是由雇主在經過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後,將一週內一日之正常工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分配的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且一週總工時仍以四十八小時為限。簡單地說,就是老闆可以在得到公司的工會或半數以上勞工同意後,把一天的正常工時最多延長到十小時,每週的總正常工時則仍然維持四十八小時,只有在超出每天十小時或每週四十八小時以後,老闆才須要付加班費。因此之故,變形工時也有一定的限制,不是老闆個人「想變就變,隨時可變」。

工時部份:依據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同法條第3項規定,第1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同法條第4項規定,第2項及第3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勞基法第30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指定適用變形工時之事業單位,因此,公司只要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即可採用勞基法第30條第3項之變形工時,倘該公司係依法採變形工時者,其工時與法令並無相違且週六出勤部分應仍屬正常工時範圍內,因此無須計給加班費,惟工時之調整仍應與員工協商溝通,以免產生爭議。依據勞基法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倘有因健康或正當理由,不能配合公司加班者,建議應直接向雇主反應,以確保勞工權益。至於週六(8時30分至17時30分)加班,是否屬例假日加班部份:依據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至於週六是否屬於例假日,應視勞資雙方協商約定之例假日為何而定。依據勞基法第32條第2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或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變更工作時間者,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爰上,是否會超過法定延長工時(加班)時數應視每日或每月「實際延長工時加總之時數」而定。加班費計算問題:依據勞基法第24 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同法第39條:「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爰上,倘係於平日延長工時者則公司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計給加班費,如係於雙方約定之例假日或於勞基法第37條(國定休假日)、第38條(特別休假)規定之休假日出勤者,則該日除應給付當日薪資外應再加發一日工資。工資部分: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薪資部分係勞資雙方所議定,故公司如欲調整勞工工資,應先與勞方協議,經勞資雙方同意後,始可為之,如與雇主協商不成導致有權益受損之虞,可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局提出協調或調解申請



另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也就是說生理假是比照病假要給半薪的,又根據該法第廿一條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也就是說,生理假如同病假要扣半薪沒錯,但雇主不得扣員工的全勤獎金或是因員工請生理假而影響員工的考績評比。
2014-09-07 16:00:5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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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01 21:41:03 UTC
基本上會做這種調整的公司,即使沒有勞退條例(新制)而採勞基法(舊制)的退休機制,公司也不太可能會讓員工有領退休金的機會。退一步說,在工作量不變的情況下,新制雖然退休金變少了,至少還領得到退休金。這是題外話。以下是簡答,如需要更進一步的資訊,可以直接向縣市政府勞工局詢問。



勞基法30條關於二周八十四小時變形工時的規定,是以二周為一單位。此外,八周變形工時亦是以八周正常工時分配。變形工時既不以月為單位,該月第五周工時為正常工時者便於法不合。在這種情況下只能以加班計。



貴公司目前0830上班~1830下班,因勞基法35條有每工作四小時應休息的規定,雇主如將其間二小時作為"休息",便能符合規定。



不過依照你的敍述,公司縮短正常工時,多出的工時以加班計,即使不另外再加班,每月加班時間總計將超出勞基法32II規定的46小時加班時間上限。我想貴公司還是會要求員工工作,但超時部分便不能報加班了。事實上,這是違反勞基法規定的。



關於加班費如何計算問題,假設貴公司將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加班)都計算到極限的程度,正常工資24000,每月30日計,則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工資為800,延長工時加班費應加給1/3以上,因此每延長一小時加班費至少133。周六是否為例假得由勞資協議,如非例假,則加班仍以133計;如為例假,則每小時應以200計(包含原工資100)。



個人認為貴公司以這種方式游走法律邊緣,看似可以巧妙迴避規定,但卻隨時有觸法的危險。例如公司將工時與加班計算到極限邊緣,萬一真的發生需要加班的情況,就會發生加班超時問題,行為人及公司都會被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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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01 17:16:45 UTC
依照勞基法規定

第 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30- 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 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 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 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以上係法律規定...但是在下不怎麼會算.
2005-03-01 16:43:54 UTC
延長工作時間在兩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兩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法定工作時數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兩週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但雇主得經工會,如事業單位無工會,得經勞資會議同議

其兩周內之正常工作時間,可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但每日不得超過兩小時

每周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亦可將八周內正常工作時間加以分配至其他工作日 但每日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周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加班時間 連同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一周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此內容最初發佈在 Y! Answers 上,這是一個於 2021 年關閉的問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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