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九四年即8770元)。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260萬元。
(二)扶助等級:依臺灣省、福建省低收入戶扶助等級之規定:
1.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恆產,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
2.第二款: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三分之二 者(既5847元)。
3.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http://www.ptcg.gov.tw/material.htm
這裡有詳細說明...
申 請 九 十 四 年 度 低 收 入 戶 津 貼 須 具 備 資 料
一、全戶戶籍謄本 【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包括本人、配偶及全部兒子、媳婦、已嫁未嫁女兒、父母、共同生活之未婚兄弟姐妹)。
二、相關檢附資料
□殘障手冊影本 □學生證明影本 □疾病診斷證明 □院外榮民就養證明影本
□離婚協議書 □軍教人員需附薪資證明 □申請人印章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申請標準:
全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平均8,770元以下;
全戶不動產(土地、房屋)二六○萬元以下;
全戶動產(現金、有價證券)及投資總額未超過每人每年五萬五仟元。
四、低收入戶、中低老人、中低殘障、敬老津貼、老農津貼者,僅得擇一領取。
五、備齊上述資料後請至【屏東市里聯合辦公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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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九 十 四 年 度 不 幸 兒 童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金 須 具 備 資 料
一、全家人之戶籍謄本 【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以上資料需包括本人、全部子女、同戶籍中共同生活之父母及未婚兄弟姐妹)。
二、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影本、殘障手冊影本、學生證影本(國中生以上者)、
院院外榮民就養證明影本、軍教人員需附薪資證明、退休俸證明、優惠利率相關證明等。
三、申請不幸兒童暨少年生活扶助金戶長印章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計算標準:
(一)全家存款本金限額150萬元以下;
(二)全家不動產限額650萬元以下;
(三)每人每月收入13,155元以下。
※不幸兒童少年生活扶助金、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身心障礙者收容教養(託育養護),以上僅能擇一辦理,不得重覆領取。
(申請不幸兒童暨少年生活扶助金者,其子女必須未滿18歲且在學補助費每月1400元)
※備齊上述資料後請至【屏東市里聯合辦公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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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九 十 四 年 度 □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費
□ 身 心 障 礙 者 收 容 教 養 ( 托 育 養 護 )
□ 特 殊 境 遇 婦 女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一、全戶戶籍謄本 【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若身心障礙者已婚,以上資料需包括本人、配偶、全部兒子、媳婦、未嫁女兒、未成年孫子;
若身心障礙者未婚,以上資料需包括父母、同戶籍中未婚之兄弟姐妹。)
二、殘障手冊影本
學生證明影本(國中生以上者)、院外榮民就養證明、軍教人員需附薪資證明、退休俸證明、優惠利率相關證明等。
三、殘障者或申請者印章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計算標準:
(一)全家存款本金限額200萬元以下;
(二)全家不動產限額650萬元以下;
(三)每人每月收入21,925元以下。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補助費、身心障礙者收容教養(托育養護)、
不幸兒童少年生活扶助金,以上僅能擇一辦理,不得重覆領取。
※備齊上述資料後請至【屏東市里聯合辦公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