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勞基法的員工可以依下列法律提出要求雇主辦理,如雇主不知道的話就建議他要照作吧,因為違反這些法律的,是有罰則的。
定期健康檢查的法律規定如下: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
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並建
立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
前項檢查應由醫療機構或本事業單位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之醫師為之;檢
查紀錄應予保存;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
前二項有關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之項目﹑期限﹑紀錄保存及健康檢查手冊
與醫療機構條件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6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體格檢查,係指於僱用勞工或變更其工作時,為
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之健康檢查;
所稱定期健康檢查,係指依在職勞工之年齡層,於一定期間所實施之一般
健康檢查;所稱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係指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
作業之勞工,依其作業危害性,於一定期間所實施之特殊健康檢查。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8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勞工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由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就下列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一 既往病歷及作業經歷之調查。
二 自覺症狀及身體各系統之物理檢查。
三 身高、體重、視力、色盲及聽力檢查。
四 胸部X光 (大片) 攝影檢查。
五 血壓測量。
六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七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八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脢 (ALT 或稱 SGPT)、肌酸酐 (creatinine)
、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之檢查。
九 其他必要之檢查。
前項檢查未逾第十一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一般
體格檢查。
第一項體格檢查紀錄應參照格式三為之,並至少保存十年。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條: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就下列規定期限,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 年滿四十五歲以上者,每二年檢查一次。
二 年滿三十歲未滿四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 未滿三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前項一般健康檢查項目依前條規定辦理。但胸部X光 (大片) 攝影檢查得
免實施。
第一項健康檢查紀錄應參照格式三為之,並至少保存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