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務
題:
政府機關對於台灣製品的強化採購
鄉村到城市
2004-12-02 14:31:10 UTC
目前所到的台灣政府機關、院校,所到之處無不充斥大陸製產品。
保障了大陸勞工的工作權,但卻讓台灣勞工苦於工作難尋。
台灣勞工繳納稅金去保護中國勞工?
一 回答:
theOne
2004-12-02 23:41:12 UTC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第四條
廠商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其原產地之認定,依下列原則:
一 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
二 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
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
認定之。
三 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無法依前二款認定其歸屬者,以所占金
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
約協定國廠商。
工程採購中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提供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用前三項之規
定。
第五條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
參與。
故如果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未明白允許外國廠商投標
應不能採購原產地為中國之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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