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簽約過卻被提前解雇,這樣合理嗎?贈點20
2005-03-03 11:03:30 UTC
去年我應徵了一家美語補習班當兼職美語老師,他要求我簽一年的合約,但我因為今年七月就要插大而只和他簽到今年六月初

昨天班主任卻找我問能否將我手上這個班級帶到七月底,我表明我的狀態不允許,還是只能按照合約帶到六月初 沒想到他卻說 因為這個班級這一期是在七月底結束,如果我沒辦法帶完這一期,他對家長交代不過去,而導致學生流失,所以他必須在這一期開始就更換老師,因此他在告知我只能做到下禮拜一(3/7)
而當我問及合約問題時,他竟然大打太極:不會啊!這樣你沒有違約啊!
我當然知道我沒有違約,但是偏偏合約上只寫及若我提前離職要賠償違約金3000元每班,而沒寫到若他提前要我離職該對我做什麼樣的賠償
也就是說 這份合約對我的工作權完全沒有保障效力,反而只是補習班單方的要求限制我

他現在的提前解約 導致我到七月前只剩下四個月的時間,同性質的兼職工作很難找;且之前也曾有補習班主動找我上課卻因為時間衝突 所以我拒絕了 沒想到我遵守合約謹守職業道德的結果會變成兩頭空(另一家現在也不缺人了),且學期已開始,很難有補習班願意收一個這麼短期的新老師

簽約當時我也天真得以為沒有人會這麼的不厚道,而在當時他還跟我談了很久關於合約到期日,他一直想延後.哪知道今天他不需要我了,會只顧及利益,甚至在解雇原因不在我的情況下,要求我五天後離職.

就我所聽說,無故遣散(非員工因素)應該在10天前提出,且須發放這10天工資,並且關於遣散費問題,勞工利益,以及合約保障等等,請問有哪位專家能為我解答嗎?
另外 因為我是兼課性質,每個禮拜只有兩小時上課時間,不知道有什麼樣的法律條文可以保障我的工作權利
最佳解答贈點20以表示感謝!
三 答案:
2005-03-03 15:44:28 UTC
定期契約同樣適用勞基法第二章的終止契約規定;合約沒規定的部分,而法有規定,仍應依法處理。

如果雇主終止契約的理由能符合勞基法第十一條,即使是定期契約,雇主於定期契約期滿前終止契約,仍須給付資遣費。

雇主依第十一條終止契約,應依第十六條預告。未預告者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解釋上,如預告期間不足法定期間,應補足不足日數之工資。

依你的敍述,雇主終止契約事由並不符合第十一條,你可以主張契約繼續有效,或請求損害賠償。

可以去找勞工局協助,不過我想結果也不太可能繼續維持勞雇關係,但該爭取的賠償及應得的資遣費和工資還是得要。
?
2005-03-03 11:10:19 UTC
通常合約上應該不需要說他如果解約會有什麼處罰

不過大致上他需要補償你



例如合約說 6月初 他在三月初解雇你

那他就需要補償你3ㄍ月的薪水



你可以打去勞工局詢問這樣才不會導致你喪失員工的權利
慧玲
2005-03-03 11:06:39 UTC
ㄒ 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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