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員工離辭後的交接問題
2005-04-14 22:43:44 UTC
請問員工在離職後一定要再回去交接嗎?且雇主寄存證信函說我有一本資料沒給他,但我早已放在辦公室了,請問這樣我需要負任何法律責任嗎?而雇主有權向我提出任何告訴嗎?
二 答案:
2005-04-14 23:21:39 UTC
就勞基法來講 ,是否要交接是要看公司的工作規則如何訂定 , 這裏所指的工作規則是指經主管機關核備過的, 但就職場道德來說 ,離職時是該好好完成交接工作的 .

至於公司財務的問題 (公司的資料 ) ,雇主只要有合理懷疑當然可以告你 , 但是他必須負舉證責任 , 否則有可能會構成誣告 , 就本案研判 ,你的雇主告不成的
2005-04-18 00:20:33 UTC
按規定工作多久預告多久離職..當中顧主要自己找人交接..若找不到人..

時間到走人..離職單填一填..該公司的就還給他..最好有明細證明..

這樣公司不能告你..


此內容最初發佈在 Y! Answers 上,這是一個於 2021 年關閉的問答網站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