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三十條」條文的說明~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二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八十四小時為度。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
所以也就是說,在週休二日的情況下,每天八小時,一個禮拜工作總時數四十個小時,二個禮拜總工時八十個小時,跟勞基法規定的八十四個小時還有一小段差距。
但以現在台灣勞工的工作情況來說,其實很多都是超時工作,這些都是可以去申訴的,所以現在很多有制度的大公司,也的確都有按制度法規去走,不過大家為了錢,也就將自己的休息時間和健康丟一旁了,這也算是台灣人的另一種悲哀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