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請問員工若想要辭職的話,依法需要在幾天前向雇主提出辭呈?
2005-03-12 12:15:08 UTC
請問員工若想要辭職的話,依法需要在幾天前向雇主提出辭呈?

謝謝回答唷~
二 答案:
特戰海軍總部
2005-03-12 12:46:19 UTC
答案:一個月

理由: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的規定: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同法第16條的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所以不管你的工作性質是屬於”特定性定期契約”或者是”不定期契約”,因為你在這家公司工作已有5年多了,所以若想要辭職的話,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都需在一個月(三十日)之前提出辭呈。
小新
2005-03-12 12:50:30 UTC
第   14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第   15 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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