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務
題:
特休假問題...........
2005-03-15 23:06:16 UTC
我4月4日要到新公司上班......但我現在還有6.5天特休沒有休完.......依照勞基法規定...特休應該是自己想什麼時候休都可以吧..雇主也不能強制我折算加班費是嗎?........如果確定我要力爭到底
一 回答:
yu7764
2005-03-15 23:10:07 UTC
勞工特休假未休完 雇主應發加班費
[資料來源/聯合報]
勞工所享有的特別休假權益,將獲得更周延的保障。如果勞工特別休假在年度終了時仍無法休完,因雇主已默許並受領勞工提供的勞務,依規定,雇主必須發給「不休假工資」;同時,這項工資如在退休或資遣六個月內發給,依法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勞工退休金、資遣費也可望因而增加。
勞工年底前若特別休假未休完,新年度拜不能補休假,雇主也不發給未休假工資,讓勞工白白損失特別休假。另一方面,部份即將退休勞工,將特別休假安排於退休前六個月但不休假,藉「不休假工資」拉高計算退休金的平均工資基礎,因而引發的勞資爭議不斷。
為徹底解決這項爭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昨天做出解釋令:勞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無法休完,雇主一律應發給應休未休的特別休假工資;為避免勞資對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是否併入計算平均工資產生爭議,規定勞資約定並事先排定日期者,依法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如事先沒有排定者,則按比例原則計算。
但如特別休假因勞動契約終止而無法休完時,雇主發給的不休假工資不是因「在休假日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屬於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的工資,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委會表示,對於勞工在年度終結無法休完特別休假,過去相關解釋令分為「可歸責於資方」、「可歸責於勞方」,做為是否給付不休假工資及計算平均工資的標準,新解釋令規定,只要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雇主一律應發給不休假工資。
勞動條件處長陳伸賢說,這項新的解釋令,將有助於落實特別休假規定,促使勞資認真安排特別休假,並節省勞動成本,勞資雙方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就有充份時間消化勞工特別休假,不必再另行支付不休假工資及增加退休金、資遣費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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