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公司被併購後
?
2005-02-28 22:05:46 UTC
1. 公司如果被併購後, 若新公司不再繼續留任的人可以領到資遣費嗎?
2. 聽說新公司會發留任通知書給其願意繼續雇用的員工, 如果該員工不願意繼續留任, 他可以領到資遣費嗎?
三 答案:
2005-03-01 01:18:45 UTC
依勞基法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由於勞基法對於企業合併時新舊雇主之義務及勞工是否同意留用之權利義務之規定不夠明確,於是又有企業併購法之規定:

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規定,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

至於新舊雇主應由何者發給資遣費,實務上曾有爭議,為避免爭議,故在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結論:

1.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都應發給資遣費。但如同意留用後又因私人因素不願留用,則不能請求發給資遣費。(詳見企業併購法第16條第2項)

2.無論是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均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發給資遣費。



2005-03-01 01:45:25 補充:

BlackJack所提到的年資問題,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有規定:

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友達
2005-03-01 17:26:27 UTC
覺對拿得到資遣費,否則去告存續公司
BlackJack
2005-02-28 22:21:32 UTC
我們公司以前被合併過,我所經歷的過程是這樣的:

一.被原公司遣散(會收到一份解聘的同意書)

二.被新公司重新聘任(收到新公司的聘書)



當時我們也打聽了很多類似的事,聽說,如果沒再被新公司續聘者會收到譴散費



而被新公司聘用者好像有分兩種情況:1.是如果到新公司後年資全部從零開始計算,那麼要先付一筆資譴費(好像是以原公司的名義付)2.是我所遇到的情況,就是原公司的年資繼續延續到新公司,所以沒有收到資譴費.



其他詳細及正式的法律問題我就不懂了



過去自己的經驗,僅供參考



2005-03-01 21:21:02 補充:

好個呆老頭,你的答案很好,讓我也上了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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